失责追究制
一、 失责追究的范围 1、 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福泉公司及省监控中心有关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2、 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3、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不能完成自己岗位业务。 二、 失责的种类和表现 1、 不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2、 不严格执行上级各项规定和违反分中心管理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解决本职范围内所存在的相关问题。 3、 不难胜任本岗位工作或不能完成自己岗位业务和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4、 在工作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 5、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信访、来函,或相关部分的故障报告,虽然不作为首问责任人,但接到首问责任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者。 三、 失责追究及查处 凡有以上失责行为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1、 因失责造成后果的,轻者给予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重者按党纪、政纪论处。 2、 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告诫、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辞退。 3、 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绩效考评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