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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标准规定

 

  为贯彻全国、全省以及省交通厅、省高速公路公司治超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确保福泉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的开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超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等违法行为,为确保福泉 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打造“平安福建”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坚实的交通保障。
二、治超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开展治超工作要坚持“六个结合”的原则: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目标 , 从2004年6月20日起,用1年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基本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维持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高速公路设施完好和安全畅通。
三、治超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标准规定
(一)主要内容 ,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强化新闻媒体和路面宣传,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二是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开展路面执法行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二)标准和规定 .
1、严格执行统一的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其中路政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交警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在实施卸载÷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后,必须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2、突出重点、依法卸载处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治理工作。在6月20日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至7月20日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但必须进行现场告诫并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登记。对总重在20吨以上的车辆,通知驾驶员或车主自行卸载,对能自行卸载的第一次暂不处罚,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进行现场告诫、登记,重犯的依法给于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不愿自行卸载的,要强制卸载,做到不消除违章不放行。
    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都要依法进行卸载和处罚。 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必须进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统计上报,公司治超办再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对卸下的货物,要根据货物种类为其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强行卸载、卸载货物保管和停车费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路政[2002)10号)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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